企业等级: | 普通会员 |
经营模式: | 生产加工 |
所在地区: | 山东 东营 |
联系卖家: | 王盼 女士 |
手机号码: | 18054658860 |
公司官网: | haihuihuanjing.tz128.. |
公司地址: | 山东省东营市东五路以东-汾河路以北高科技走廊B9座海慧环境 |
十七)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、等离子体技术、吸附技术、吸收技术、紫外光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。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,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,空气监测数据,避免产生问题。
(十八)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,并根据规模、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。
(十九)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,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、氮、氯等无机废气,以及吸附、吸收、冷凝、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,应处理后达标排放。
(二十)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、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,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。
本系统的设计、制造、验收规范主要按下列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:
u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》
u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u HJ/T76-2017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
u HJ/T75-2017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》
u HJ/T212-2017《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(监测)系统数据传输标准》
u HJ/T38-1999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》
u GB 31571-2015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u GB 31570-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u HJ/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
u JJG1055-2009 《在线气相色谱仪》
十二)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,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。
(十三)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,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、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,空气监测系统,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。
(十四)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,商丘空气监测,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,空气监测器,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。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,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。
(十五)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,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、吸收技术对回收后达标排放;不宜回收时,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、生物技术、吸收技术、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。
(十六)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,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。